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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304号颁布时间:2000-06-09

     2000年6月9日 津价费[2000]304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的函》 (津教委财[2000]6号)收悉。为提高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有效避 免考试作弊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 试厅[1998]2号)要求,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采用了电子摄像和磁条防伪结合一体的 准考证制作技术。 鉴于此项技术成本较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该中心可按每生10元一次性收取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该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 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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