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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391号
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津价房地[1999]39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权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价格,又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是 整个价格体系中的基础性价格之一。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 使用权转让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市人 民政府指示精神,现将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前须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 地价制定宗地转让底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属于居 民住宅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属 于其他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市物价局指导下自行确定价格。建成房屋 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所 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出 租、出售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市物价局申报成交价格,不 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及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计委、财政 部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价格争议,由市物价局协调处理。 七、严禁将用于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土地进行有偿转让。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法规、政策。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九、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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