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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降低房屋置换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383号
颁布时间:1999-05-24
1999年5月24日 津价房地[1999]383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宅业发展,活 跃房地产三级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精神,现将我市房屋置换手续费标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5月26日起,降低公有住房 (直管公产、企业产) 置换手续 费标准,其收费标准由公有住房价值总额的2%降为1%,由置换双方各支付0.5 %。 二、房屋置换咨询费、差价换房手续费和咨询费仍按市物价局津价房地[199 9]781号文件执行。 三、各置换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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