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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工[2000]393号
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津价工[2000]393号 各区、县物价局,天津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0]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 下: 一、根据国家的规定,经研究,我市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按国家规定的架 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收取, 供电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 路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对架空线路按地下电缆贴费标准收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供 配电贴费或增容费。 三、为扩大电力市场,鼓励城镇居民增加电力消费,对我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包括一户一表用户)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或增容费。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配电工程贴费收取的监督检查,对各种 乱收费行为,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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