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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转移工作单位不再办理调动手续规定的说明
津劳局[1999]117号
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津劳局[1999]11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我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的《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 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下发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要求对文件第 九项有关问题进一步给予明确,现说明如下: 1、津劳局【1998】439号文件第(九)项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转移工作单位,不再办理调动手续,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这是针对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强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不涉及原有的劳动力调配业务 办理程序。 2、各区、县、局及驻津单位的劳动力调配业务办理程序、五县的职工调往市区 及五县之间职工调动,仍按以往规定办理。 3、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所属企业劳动力总量宏观管理及企业系统内部职工 流动仍按本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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