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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劳合[1999]127号
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津劳合[1999]127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会,各局,总公司(集团)及工会,驻津有关单位及工会: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集体合同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了九九年集 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推动工作,达成了共识。现将《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 推进集体合同的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 行。 附: 《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劳动法》,稳定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根据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现就 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全市集体合同工作已经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集 体合同的签订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原则 《劳动法》实施后,四年来我市坚持“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指导 思想,集体合同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但我市这项工作在各系统、各地区发展还不平 衡,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约率还不高,部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协商 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要提高认识特别要增强创新意识,进一步推进集体协 商集体合同工作。今年要坚持“创新求实,重在建制,突破难点,全面推进”的工作 指导原则,不论经济效益好坏、不论何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必须 建立和坚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在建立机制、提高质量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 以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二、突破重点难点,重在建立机制 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凡具备条件的,在企业领导提高认识的基 础上,要和企业工会共同抓紧签订;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巩固和完善集体协商 制度,根据集体合同的期限和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等情况的变化,抓好集体合同的续 签、修订和变更。签订集体合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合同的重点、内容、形 式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有所不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企业都要执行,生产经 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劳动标准可以逐步到位。能签集体合同的签合同,签不了集体合 同的签协议,对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条件都不具备的困难企业,应先建立集体协商机 制,凡涉及职工群体利益、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经过集体协商决定,协 商结果可以形成会议纪要。对部分已签订集体合同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履约确 实有困难的企业,合同期满暂时无法续签集体合同的,应继续坚持集体协商制度。 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 体合同制度。凡具备条件的今年都要努力完成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对暂时不具备签 订集体合同条件的,要大力推行工资协商制度,逐步确立企业行政与职工在工资分配 中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能够充分参与企 业的工资决定过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签订工资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并报劳动 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的乡镇街属企业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有基层工会组织 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对职工有签订 集体合同要求,但没有单独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乡镇街属企业,可由企业的职工委托 乡镇街工会主席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凡委托上级工会主席出 面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需事先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集体协商,建立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集体协商是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要求今年所有企业特别是尚未签订集 体合同的企业,都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规范,应按照国 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各行业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应帮助指导企业集体协商 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之逐步形成制度,逐步规范。企业集体协商 应建立定期协商、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协商或一方要求约请对方临时协商等制度。双方 协商代表经法定程序产生,在任期届满内充分发挥作用,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要处 理好董事会、行政班子工作会议与集体协商之间的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据《工会 法》抓紧工会的组建,尊重工会的地位,保证工会依法正常开展工作。 各局、总公司(集团)一级要积极探索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由局、总公司 (集团)工会与行政就确定所属企业劳动标准条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定期 召开协调会议,对所属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及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结果可以形成 会议纪要。 各区、县的乡镇街一级,可以由乡镇街的工会主席与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经理(乡 镇长、街主任)就其所属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召开协调会议,其结果形成协议或 会议纪要,对所属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约束。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合同履行 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要着力抓好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履约检查 和向职代会报告制度。集体合同签订后可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组成的或由工会方代表 行政方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 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对检查 出的问题,双方签约代表应及时协商,认真研究处理意见。 企业领导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就涉及职工整体利益重大事宜 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以随时约见,双方遵守联席会议所做出的决定。企业和工 会领导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劳动部门及其工会对本系统、本地区企业集体合 同工作有督促检查责任,每年应统筹安排本系统集体合同的推进计划并组织落实,经 常及时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沟通。中央驻津企业的集体合同工作,除受本系 统指导之外,还应按照天津市的工作意见执行。集体合同培训、政策咨询及报审直接 对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的工作指导。 每年第三季度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将对企业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抽查,好的经验及重大工作失误将及时推广和 通报。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把我市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 同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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