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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劳局[1999]192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津劳局[1999]192号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的规定,现 对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法【1999】13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1、对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参加其中一项的,须到已参保区、 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登记的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登记一并办理。 3、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要向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可以申请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区、县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分中心核发,并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自行失效。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应留存缴费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 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以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的复印件。 6、中央、部队、外省市驻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关于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7、凡已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事业单位,均应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区、县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8、在同一区、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凡以同一缴费单位缴纳养老保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应按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凡主管单位为若干所属缴费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而同一主管单位所属的若干缴费单位独立缴纳失 业保险费或养老保险费的,均须由其主管单位统一为每个所属的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 险登记。 9、凡是为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作为缴费单位, 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 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10、在不同区、县分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须持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开据的证明,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补办社会保 险登记。具体办法按照本补充通知第8条的规定办理。 三、填表补充说明 11、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登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12、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国国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中身份证 号码栏填写护照号码。 13、《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的“参加险种”,要按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顺序填写;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顺序填写。 14、对于成立时间较早无法提供单位成立证件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中“批准成立信息”栏可不填写。 15、缴费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还须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类型”栏中 注明“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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