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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核定金融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1999]280号 财社联[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津劳险[1999]280号                财社联[1999]36号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 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 分行等有关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行业驻津单位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   1.市人事局《关于下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通知》(津人退 [1996]21号)规定的各项养老待遇; 2.市人事局等两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津 人退[1997]1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3.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实施办法》(1997 年6月9日会议部属)计发的离退休生活补助;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 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金融行业驻津单位未被确认 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营业费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 基本不变。 三、请金融行业驻津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 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 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抓紧做好对金融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 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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