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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7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7号 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 就一次性补发企业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一次性补发的基本养老金是指1999年6月底前企业拖欠的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企业拖欠应补发的养老金,以向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 的1999年6月份《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月报表》为依据,不得突破,并 按照对准人头的要求,确保落实到位。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于9月15 日前发至退休人员手中。 二、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市支持资金统一安排补发。拖欠企 业应严格依据统筹项目养老金应发标准及实发金额,如实填报《一次性补发拖欠基本 养老金审批表》,经职代会审议、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后,送参加统筹区(县)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机构复核,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1998年6月至1999年6月底新发生的拖欠,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行 业帮助予以补发,并按照上述要求将应补发的养老金切实落实到位。补发确有困难的, 须逐级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市适当给予借款支持,借款要与职工个人帐户挂钩。借 款的程序按“二”条规定执行。 四、凡经核准由市支持资金补发基本养老金的,须由企业到区(县)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顶工 作。拖欠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补发拖欠资金;企业自筹、行业帮助的补发 资金要千方百计筹措到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复核并按时拔付补发款项, 以保证及时将补发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发至退休人员手中。从9月中旬开始,各 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要对所属企业补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9月底 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届时我局将组织专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 理。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通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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