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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职技[1999]249号
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津劳职技[1999]249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 函【1999】44号)、《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职业资格证 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我市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 资格证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 级技师合格证书》仍然有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精神,《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 本4元。 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向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订购,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验印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和编号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劳社培就司 【1999】39号)(附件一)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 997】44号)(附件二)的要求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编码中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的代码由我局统一确定(附件三);职业资格证书的用印办法为:“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印)”处加盖“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照片右下角 处加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发证机关处加盖“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 四、实行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 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照片下角处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印制、 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公 安、司法部门,依法惩治。 附件三略 附件一: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 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 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 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 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 究生。 二、证书发证日期处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资 格证书生效日期。 证书编码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 规定编码。2000年代码从00开始,逐年顺排。 三、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 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 9分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 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五、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 能鉴定专用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 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六、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军队系统 核发证书,验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 一律为无效证件。 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 劳培司字【1997】44号 一、证书编码方案采用13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地区代码见本方案第四条,行业代码 见本方案第五条; (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识别代码取值为1-4,依次表示: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加零补 足)组成,该编码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部委根据机构类别统一制定; (五)第9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 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二、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三、编码举例: (一)1997年江西省第175号鉴定所颁发的第199号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编码如下: 97 14 1 175 2 0199 ── ─ ─ ── ─ ─── 核发 省市 所标 所码 证书 证 书 年份 代码 识代 代码 类别 序 号 代码 码 代码 代 码 (二)1997年农业部第11号鉴定站颁发的第25号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编码 如下: 97 47 3 011 1 0025 ── ─ ─ ─── ─ ─── 核发 行业 站标 站码 证书 证 书 年份 代码 识代 代码 类别 序 号 代码 码 代码 代 码 四、劳动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劳动部 00 浙江省 11 四川省 22 北京市 0 1 安徽省 12 贵州省 23 天津市 02 福建省 13 云南省 24 上海市 03 江西省 14 西藏自治区 25 河北省 04 山东省 15 陕西省 26 山西省 05 河南省 16 甘肃省 27 内蒙古自治区 06 湖北省 17 青海省 28 辽宁省 07 湖南省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29 吉林省 08 广东省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0 黑龙江省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重庆市 31 江苏省 10 海南省 21 五、各行业部委代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民政 41 纺织工业 57 医药 73 印钞造币 42 轻工业 58 中医药 74 商业 43 铁道 59 环境保护 75 旅游 44 交通 60 电子工业 76 对外经济贸易45 邮电 61 船舶工业 77 物资 46 文化 62 石油化工 78 农业 47 广播电影电视 63 有色金属工业 79 林业 48 体育 64 石油天然气 80 机械工业 49 建筑材料工业 65 矿山采矿业 81 航空工业 50 民用航空 66 核工业 82 电力 51 海洋 67 兵器工业 83 水利 52 测绘 68 汽车工业 84 建设 53 新闻出版 69 海洋石油 85 地质矿产 54 技术监督 70 军队技术兵 86 冶金 55 黄金工业 71 军队职工 87 化学工业 56 烟草工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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