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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津劳局[2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津劳局[2000]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 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 997】91号)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0年度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帐利率为"2.25%";月记帐利率为"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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