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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驻大港区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157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津劳办[2000]157号 驻大港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大港区先期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批复》 (津政函[2000]23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应按照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此,现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 医疗统筹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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