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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财务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事[1999]166号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财事[1999]166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1998]41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1999]21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和"收支两 条线"原则,为了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 经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经费管理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财务经费管理应坚持"平稳过度,量入 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界定收支范围、分级负担、分级核算"的 管理办法。   二、收入预算管理   市级财政收入项目: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资注册登 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管理费、经济合 同鉴证费等行政性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区县工商管理分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与市场管 理费65%部分。以上各项收入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逐级汇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中涉及应缴中央财政的部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中央;个体管理费与市 场管理费65%部分,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余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市级 国库。   区、县级财政收入项目: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取的个体管理费、市场管 理费的35%部分,统一汇缴区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不 足。   三、经费开支范围   (一) 市财政的经费开支范围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公费医疗经 费。   1、人员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在职职工及实有离退休职工,按照国家和 我市有关规定应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支出。   2、公用经费: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行政办公经费、业 务经费、干部培训经费、装备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等。按照国家要求,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公用经费,按高于同级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以逐步改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   3、 办案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正常办案经费。对大案、 要案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4、 公费医疗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在职职工及实有离退休职工,按照 规定标准核定的公费医疗支出。今后随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二)区县财政负担的经费为: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维修费以及弥补 经费不足部分。   四、支出基数划转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后,以各区县财政1996-1998年年度财政 拨付经费的平均数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人均开支标准,作为区县财政上划市财政经费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支出基数。   五、经费核拨程序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案经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拨付市工商局;区县工 商行政管理分局的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维修费等,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 分局向所在区县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经区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拨付各区县工 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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