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69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财综[1998]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 政局制定了《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       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天津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 基金")收支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收费、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本着"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收费、基金支出应结合预算内资金 及单位自有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   第五条:根据收费、基金的性质和用途,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收费、基金的使用 按"经费类支出"和"建设类支出"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经费类支出是指事业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 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支出 和公用支出两部分。   人员支出是指事业行政单位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 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开支。   公用支出是指事业行政单位为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用于公共事务方面的费用 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专项支出是指事业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建设类支出是指由收费、基金收入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支 出。   第三章 支出的核定   第八条:支出的核定按照支出分类进行。   第九条:经费类支出的核定。经常经费的核定,根据单位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 对完全依靠收费、基金收入解决经常经费的单位,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参照财政预 算定额标准,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对依靠收费、基金收入弥补预算内资金 不足的单位,将其收入与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标准核定经常经 费;对财政全额拨付经常经费的单位,不再从收费、基金中核定经常经费。专项经费 的核定,根据单位为完成专项业务工作任务所需的资金量核定。   第十条:建设类支出以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 建设支出预算为核实依据。   第四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一条:收费、基金支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对收费、基金收入 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单位,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其拨款数额。有 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可视情况暂缓预算拨款。   第十二条:经费类支出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依据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和 开支标准合理使用;对有财政补助的单位,经费类支出应与财政拨款统筹安排,合理 使用。   经费类支出中的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经常经费混用,不得挪 作它用。   第十三条:建设类经费的使用,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类经费支出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收费、基金用于购买国家控购商品的,应按规定先办妥控购手续后, 方可申请财政核拨资金。   第五章 支出的核拨   第十五条:各单位用款时,要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用款单位应加盖本部门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用款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编报,无主管部门 的单位用款申请直接报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经费类中的经常经费支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及收入 上缴情况,实行全年一次核定,分月或分季度拨款,用款单位无须再分月或季度向财 政部门报用款申请。   第十七条:经费类中专项经费支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视 收入上缴情况及专项工作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用款单位需分期报送用款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类支出核拨。对用收费、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对建设 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决算和结算等实行全过程的审查、监督、管理,并按工程进度 分期拨付资金。   第六章 支出预决算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收费、 基金收支预算。支出预算是收费、基金收支预算中的一部分。支出预算应按本办法规 定的支出原则,以收入预算为基础编制,防止收支脱节。经费类支出预算和建设类支 出预算分别编制。   第二十条:经费类支出预算由经常经费支出预算和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经常经费支出预算应根据支出项目、支出规模、支出时间安排编制。专项经费支出预 算根据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所需资金编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类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计 划和当年建设资金的需求,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其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编 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批复执行。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 其支出预算直接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批复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殊原因 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视单位收入情 况,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单位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收入上缴预算或财政专户的收入数额达不 到已确定的支出预算数额时,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执行已确定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年度终了后,各收费、基金执收单位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本部 门的收费、基金支出决算。支出决算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支出决算经审核后及时予以批复。   第二十七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津政发[1998]24号)规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可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二十八条:建设类支出和专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 如有资金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动用。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收费、基金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批准的 年度预算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各单位收费、基金支出应由财政部门从金 库或财政专户中拨付,不得从收入中坐支。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收费、基金支出预决算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收费、基金的支出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