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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河下游管理局闸桥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1998]76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财综[1998]76号 海河下游管理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局拟定的《海河 下游管理局闸桥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河下游管理局闸桥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7〕40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 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海河下游管理局所属独流碱河进洪闸桥、屈家店闸桥、 海河闸桥、西河闸桥、工农兵闸桥五座闸桥收费站收取的过桥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过桥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收费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不许随意扩大收费范围 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取车辆过桥费时,各收费站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天津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 票据,并加盖收费单位的收费专用章。 第六条 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对所属收费站收取的过桥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收 费站应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海河下游管理局。 第七条 海河下游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 户,将各收费站上缴的过桥费汇总后,于次月五日内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过桥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收费资金主要用于闸 桥的建设、养护、维修及各收费站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项支出。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过桥费支出具体划分为"经费类支出"和"建设类支出"两种 形式。 经费类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两部分。 人员支出指用于收费站职工人员经费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 他工资、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支出指用于收费站管理和公共事物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 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建设类支出指用于收费站、闸桥的建设、养护、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经费类支出的核定参照财政部预算定额标准,根据收费站编制内实有人数 核定。 建设类支出以水利部海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为核实依据。 第十一条 对经费类支出的核拨,各收费站用款时,由海河下游管理局统一向市财 政局报送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收入上缴情况,实行全年 一次核定,按月拨款。 第十二条 对用收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市财政局依据海委批复的基本 建设投资计划和海河下游管理局用款申请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后,根据财政专户资金上缴和结余情况予以核拨。 第十三条 过桥费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各收费站根据下年度收费资金的收入 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海河下游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20 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后的收支预算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做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结束,各收费站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制收费资金收支决 算,并经海河下游局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编制预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瞒报、不漏 报、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过桥费征收、缴拨、使用情况,海河下游管理局应按季度向 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报表。报表于每季度后十日内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和财税管理二处 各一份。第四季度报表在12月31日前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各级收费机构截留、坐支、挪用收费收入,超计划和超标准支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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