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地税一[19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方税务分局、委、办、局和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各 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 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一般可在 三年内到位。   三、集体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我市财政部门实际退给企 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做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期损益中,上述税款,企业 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净利 润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   四、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账款,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经审 批后,作为坏账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账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 分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 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账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 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批准;超过2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分期计入 损益。   五、集体企业要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按要求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格式附 后)一式四份,并在1997年8月20日前上报给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属意见后, 由企业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在8月31日前上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经主管税务部 门审批后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同级清产核资 机构进行核定,即区、县所属企业报区、县人民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市属企业报市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