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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减收评估费的通知

津国资[1995]56号颁布时间:1995-04-10

    1995年4月10日 津国资[1995]56号 各评估机构: 为促使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运营质量,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步伐,更 好地为企业改革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减收评估 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亏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评估费。挂靠企业 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系统亏损企业进行评估,可免收评估费。 亏损企业的确定,以评估基准日前推六个月的企业盈亏累计结果计算。 二、对销售利润率在1%以下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 取评估费用。销售利润率的确定,以评估基准日前推六个月的企业实现利润和销售收 入计算。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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