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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津国资[1995]262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津国资[1995]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行政事业主管局,各社会团体,各区县财政局(国资 局): 我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 施办法〉的通知》及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5]234号印发后,有些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对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如有非国有资金形成的,按以下方法进行界定并登 记: 1.凡已登记入账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对尚未登记入账的资产,应根据其资金来源予以界定。 (1)凡属接受赞助、捐赠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凡属向非国有单位或个人集资并需要归还的,登记时对这部分资产按集资 的数额在有关账表的“负债及视同负债”中的“暂存款”项目内予以反映。 二、市、区、县房管部门要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其本单位产权登记。市、区、县房管部门所管理的公产房屋的产权登记方法另 行规定。 三、财产清查的基准点为1995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证中的资金、资产数额以各单位填制的《国有资产全面清点、核查 报告》中的数额填列;凡《国有资产全面清点、核查报告》的数额与年度财务决算报 表的数字不一致的,要对其差数写出说明材料。 五、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点、核查,原则上要求于1995年12月 底前完成,具体时间进度由各区、县按实际情况安排。 六、对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如BP机、摩拖车、照相机,等等)应全 部登记入账,并进行产权登记。 七、对清出的没有原价的账外资产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合理估价入账。 八、行政单位设立的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暂并在行政单位内进行产权 登记。 九、对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进行行 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不进行企业产权登记。 十、对经政府决定将企业经济主管部门建制撤消,或成建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性质 控股公司(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下属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律 由国资部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十一、产权登记表中的“开户银行”及“账号”项目,一律填写各行政事业单位 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对在多家银行开户且有多个存款账户的单位,凡预算内的 单位,应填写其预算经费开户银行及其存款账号,凡预算外单位,应填写其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其存款账号。 十二、产权登记表中的“专用仪器设备”项目,填写各单位的全部设备台数。 十三、产权登记表中的“主管部门”项目,一律填写各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十四、产权登记表中的各项资金、资产的金额单位,均填至万元并保留一位小数。 十五、产权登记表中编号的第一层,各区、县均填写“4”;各乡镇均填写“5”。 十六、各区、县均按市国资局统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制“行政事业单位产 权登记专用章”。 十七、产权登记表中的“发证日期”项目,填写实际发证日期;“有效期”一律 填写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 十八、各区、县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律与市国资局综合处联系办理。 十九、《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和资产来源平衡表》、《天津市行政事业 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面清点、核查的报告》以及资产使用、处置各报表均 由我局统一印制。 二十、《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和资产来原平衡表》中的“住房基金结 余”、“个人住房资金”及“缴存公积金”项目应按照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 《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92]财预字第 100号)规定提存(卖房、取得)的及职工个人缴存(单位补助)的各项有关的 基金(资金、公积金)的数额,分析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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