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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定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6]177号
颁布时间:1996-09-28
1996年9月28 津国资[1996]177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国资)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及我市对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现对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核定国家资本金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必须按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其国家资本金的核定,以资产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价值为基础,相应 核增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办理国家资本金核定之月的上月末(以下简称核增期)的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减除已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 国有资产后核定。 需核增的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核增期的专用 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核增期的[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 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理提存的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 ÷实收资本) 二、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原则上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其国家资本金 的核定,以企业办理国家资本金核定之月的上月末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国家所有者 权益减除已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核定。 对企业在清产核资后至改制前,资产有较大变化的,可对其变化的资产部分进行 评估。其评估增值的部分,可冲减企业在1994年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尚未冲销的 待处理损失及清产核资后至1995年底前发生的潜亏等损失。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 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合理提存的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三、凡发生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转增国家资本金、产权界定后变动国家资本 金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用国有资产收益转增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 用减免或返还的税金、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等涉及国 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变动的企业,应于办理国家资本金核定之前,将上述资金相应核 增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 企业改制前合理提存的公益金原则上不核入国家资本金,委托改制后的公司予以 管理。 四、企业办理国家资本金核定的时间为拟改制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前一个 月。 五、办理国家资本金核定时,由企业填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资本金核 定表》(格式附后,由企业自行印制)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后,按 企业隶属关系,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市属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核定。经核定后的该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财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留存一份。 附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资本金核定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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