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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收费的通知

财综[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6-28

       1998年6月29日 财综[1998]41号 市建委:   根据市领导对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关于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问题的请 示》(财综[1998]21号)的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收费项目后,对外地施工队伍收费按"建筑企业管 理费"收费项目执行,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收取,其收费标准暂维持原水平。 即实行独立承包(含专项分包)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4‰收取;实行劳务 分包的,按劳务合同价款的1%收取。   二、目前我市对本市施工企业收取"建筑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工程合同造价 的4‰,考虑到外地施工队伍原收费水平,拟在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适当进行调整。   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对外地施工队伍收取的"建筑企业管理费",根据有关 规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四、请你委接文后,通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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