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12号颁布时间:2013-04-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以下分别简称: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二、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依法直接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认定
(一)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2.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
3.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的明确确认。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其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
具体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应当转企或逐步转企;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未要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单位收入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1.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关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2)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
(3)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又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二类。
4.不符合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条件,但承担的职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时纳入公益一类。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区县党委、政府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
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对其他职能进行剥离和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且职能难以剥离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分类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坚持以社会功能作为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唯一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确保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别。
(三)严控机构编制。分类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于2013年完成。各区县、各部门要在加强学习培训、开展模拟分类、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平稳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转行政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梳理、规范事业单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
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积极探索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的机构调整形式。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能将行政职能划归现有行政机构的,不设置机构;能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的,不新增机构;能转为部门内设机构的,不单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整合行政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不得突破各层级党政机构限额。
从严核定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部门内部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通过转变职能、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等方式,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通过深化改革,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调剂解决。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本市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后,如保留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并需重新明确职责,调整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如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并入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如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已经萎缩、工作任务严重不足,予以撤销。
二、过渡期内行政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构管理
已认定为行政类、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机构、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等,参照行政机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认真梳理规范。在整合、归并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机构,严格控制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其中,经梳理确认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按照中央和本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深化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实行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
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严把关,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原则,审慎推进。
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以及职责、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副处级以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区县编委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其他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各区县参照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办法执行。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明确公共服务范围,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农村和基层倾斜。立足本市实际情况,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4.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统筹存量与增量相结合,重点通过优化存量结构,强化政策和资金集成,挖掘潜力、提升效益。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方式,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5.已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按照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给予全额经费保障。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预算方式予以保障。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6.已认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预算管理要求,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财政保障或补助政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共财政的保障原则和实际公共需求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