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1]113号颁布时间:2011-09-28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9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1)。2009年12月4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9]199号,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工作通知》,见附件2),请你们严格执行以上文件要求,并补充通知如下:
1、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已于2010年1月1日废止,不再执行。
2、在北京市新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公布前,业务收费方法可参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收费管理工作通知》中提出的资产评估收费测算标准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