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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7]195号
颁布时间:2007-01-2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价格管理
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可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向患者收费;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照进价加规定加价率的原则核定。计算公式:
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1+加价率)
医用耗材实际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加价率为10%;50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5%。
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医用耗材零售价为最高零售价,医疗机构可低于上述加价率核定产品的零售价格。
未经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外另行收费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收取。
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一)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数字化摄影(指DR、CR)”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含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曝光、拍片和使用滤线器,不含胶片费。
(二)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骨科手术中单独使用的骨水泥、一次性真空搅拌器、一次性脉冲冲洗器三种医用耗材可另行收费。
三、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取消《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w0224010005“激光照相”每人次50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取消w0218050020“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每人次国产机15元、进口机80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目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局正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的要求规范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此期间,暂不受理新增特需医疗部、特需病房、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请。何时受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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