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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5]100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备组、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更好地支持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本市探索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乡镇)辖区内失业人员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 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
(二)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全部签订《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
(三)辖区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四)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信用社区的组成
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
第五条 信用社区的申请、评定
信用社区由社保所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信用社区的撤消
每个自然年度内,信用社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还款率未能达到90%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担保机构有权对信用社区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的项目资料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规定的或有关资料不真实的或在保项目发生经营危机的笔数占该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项目总笔数10%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建议取消该社区的信用社区资格,并停止对该社区的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街道(乡镇),不能再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街道(乡镇),经过改进,需要重新申请信用社区的,按本通知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2005年底前,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承担没有建立信用社区的街道(乡镇)信用社区的职能,在社保所的配合下,协调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开展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此后,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社保所承接并做好信用社区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创业培训
(一)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应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承担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机构名录,供失业人员选择。
第九条 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信用社区、担保公司、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培训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申请人自有资金证明;
(八)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填写《信用社区小额贷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信用社区对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自谋职业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状况,还贷能力,信用程度等),如实记录其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小额信用贷款推荐
(一)信用社区根据申请人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材料及实际调查的结果等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二)2005年底前,未被认定为信用社区的社保所,受理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并经初步审核合格后,可将有关材料转至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委托相关社保所及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小额信用贷款的要求,调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向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推荐证明。
(三)担保机构与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小额信用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小额信用贷款审批
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对符合贷款规定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小额贷款。
第十三条 信用社区应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人的登记管理,定期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应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通报,并协助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的工作人员,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的到期清偿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在做好诚实守信教育、小额信用贷款有关政策宣传的同时,还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社区建设活动,树立社区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归还贷款的典型。
第十五条 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区县应按照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开展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情况,按照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考核,纳入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的整改措施。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建立担保基金的规模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有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信用社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及信用社区,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额信用贷款借、贷、还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对到期违约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其到期代偿工作。信用社区负责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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