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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38号
颁布时间:2005-07-14
2005年7月14日 京政办发[200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 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药品监督、教育、财政、物价 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 《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 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本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本市限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 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 疫苗等7种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接 种第一类疫苗由市、区县政府分别承担费用。市财政负责保障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 所需经费,并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和运转经费。区县财 政负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 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 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 织《条例》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条例》 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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