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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尿素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发改[2005]1331号
颁布时间:2005-06-20
2005年6月20日 京发改[2005]1331号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部分农资商品价格制定办法的报告》收悉。为稳定化肥等 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要求,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尿素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本市尿素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进销差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5%;批 零差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2%。 二、以上差率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三、本批复自2005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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