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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工作由我局移交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函
交车字[2005]235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交车字[2005]235号 北京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 会化,厖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 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规定,我局将 不再进行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相应培训工作由驾驶培训学 校、驾驶培训班负责。另外,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于2月15日下发文件, 将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改为经营性项目,各培训单位需办理 税务登记。请贵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举办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征收 相关的税费。 目前本市承担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培训 班共20家,名单附后,如今后培训单位发生变化,我局将及时告知贵局。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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