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跨区县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5]11号
颁布时间:2005-01-01
2005年1月1日 京财预[2005]11号 区商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 经听取朝阳、海淀等区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对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缴 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跨区县税收分配办法。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分配办法 某区县应分配的增值税额=连锁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所在区县销售收 入/该连锁企业销售总收入) 某区县应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额=连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所在区县 销售收入/该连锁企业销售总收入) 二、办理程序 北京易初莲花连锁经营超市有限公司,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主管税务 机关签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于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将主管税 务机关签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供连锁企业 的月销售收入情况;市财政局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税收分配核算,在相关区县之间调库。 三、执行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发展 改革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一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