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京汇[2004]438号
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京汇[2004]4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 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6号)文件规定,我管 理部核定23家出口收汇核销企业(考核A类),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 并于2005年1月4日开始实行。“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略) (3)
上一篇: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北京市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公告
下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