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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
颁布时间:2004-10-29
2004年10月29日 京劳社养发[2004]1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执行《
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件(以下简称7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4年7月1日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并已按照78号文件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2004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 按78号文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 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符合享受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次 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78号文件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转工 自谋职业人员,符合78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 应按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78号文件 实施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抵减按78号文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费的年限。缴费年限前后相加累计计算。 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1年4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上述基本医疗保 险的缴费年限,不抵减按7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前后 相加累计计算。 四、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失业,档案转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 证》后,可凭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再就业优惠 证》,比照就业转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用人单 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弹性就业社会保 险补贴、小额贷款、减免税费、再就业援助、托底安置等本市促进就业政策。 五、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78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应按 7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自谋职业协议书原 件丢失的,可以提供原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区县公证机关确认并加盖公 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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