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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4-09-29
2004年9月29日 京劳社养发[2004]1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 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 2004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 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 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10元;按月领取退职 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 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 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02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 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 老金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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