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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为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4]803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京财经一[2004]803号 远郊区(县)财政局、商委、农委、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 锁乡村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关于为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宏伟目标,加快我市郊区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郊区流通现代化水平,满足郊区农 民日常生活的消费需求,按照市领导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的要求, 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工作目标。依据《预算法》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郊区流通组织发展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对本 市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成效显著的连锁商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补 助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 在通州区、怀柔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密 云县、延庆县的乡镇、村发展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的 商业连锁企业。 1、连锁企业的总部注册在北京,近2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 本市拥有15家以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企 业; 2、连锁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连续2年经营亏损不能享受资金补助; 3、连锁商业企业在乡(镇)、村开设乡镇连锁超市单店经营面积要达到 800-1000平方米左右,乡村连锁便利店单店经营面积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 单店超市的经营品种要达到2500种以上,单店便利店的经营品种不少于1000 种。 二、资金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资金补助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镇连锁超市,给予3万元的 资金补助支持; 2、符合上述资金补助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1.5 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3、连锁企业对乡(镇)、村原有经营网点通过升级改造、实行连锁经营的,经 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店铺享受同等待遇(已经享受政策支持的除外)。 三、资金来源。 对发展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 排的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支出。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1、项目申报。连锁企业将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的发展报告、有关财 务报表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报区县商委,区县商委按照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 划确定支持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汇总审核。市商务局在汇总各区县发展报告的基础上,依照标准,经过筛选, 确定全市郊区市场发展计划和资金预算支持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 3、检查验收。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10月底以前,以各区县商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自查,市商务局抽查验收合格后, 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报市财政局.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收到市商务局报来的资金支持意见后,依据原市商委、 市财政局关于《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8 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拨至验收合格 的连锁企业。 五、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接受财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执行期限三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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