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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4]416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2004年4月5日 京财综[2004]416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 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 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 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禽类加 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的企业,经 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乡级动物防疫 组织,对家禽养殖户全部免收注射费、驱虫、消毒、检验、检测收费等事业性收费; 对养殖企业、加工企业的驱虫、消毒免费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对通过铁路、航空及市 政府指定的27个进京动物及其产品的公路道口进入本市的禽类及其产品,做好检疫 监督和消毒工作的同时免收车辆消毒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在集贸市场从事家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经营 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免收管理费。 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 4.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家禽及其产品 的货车和运输雏禽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 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四、上述各项基金和收费具体免收的措施和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负责解释, 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对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的经 费给予保障。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采取的有关政策 和要求,在实施免收政策期间每月向市财政报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 性收费情况表》(附表)及有关情况。市财政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我市贯彻落实 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附件:北京市“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收费情况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日期:2004年 月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合计 免征户数 免征金额数 当月数 累计数 收费基金合计 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纳入预算内 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2、集贸市场管理费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排污费 5、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预算外专户 1、车辆通行费 免征各项政府性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 注:本表自2004年4月开始报送,每月30日(或31日)报市财政局68415643(传真) 负责人: 联系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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