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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京财企[2004]152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京财企[2004]152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财政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对现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财政部改革精神,现就北京市企业财务快报 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快报名称。将现《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会 计主要指标月报》。 (二)扩大编报范围。 1、保留现已纳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凡目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向财政部门报送 企业财务快报。 2、将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编 报范围。根据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 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 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 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 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 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 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二、编报时间、内容及要求 根据上述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 确定如下企业为我市快报报 送企业(名单附后),请各区县财政局、列入名单的各企业请按入下要求做好快报编 报工作: (一)报送时间: 1、市属各快报编报企业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财务快报数据报北京市财政局企业 处,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7日前报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2、各区县财政局于次月6日前将当月财务快报数据报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文 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8日前报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报内容和要求: 1、列入编报范围的企业(不含金融、粮食和农口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快报外, 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对企业财务的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简要分析和说明。 2、各区县财政局要对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编报范围自行确定,外资 企业按所附名单汇总填报)企业财务的总体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分析和说明。 3、各区县财政局、各编报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快报工作,把快报编报工作作为企 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安排专人从事快报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和 报送工作。对于快报编报人员有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或交接工作,确保快报 工作准确运行。 4、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要保证快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报送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和隐瞒有关数据。 5、对快报工作我局每年将进行评比,对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快报企业名单(略)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略) 3、200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略) 4、外资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略) 5、2004外资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略) 6、企业代码编制规定(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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