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京财企[2004]151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京财企[2004]1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含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下同) 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决算报表全面完整和真实可靠,现就做好 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应加大报表 审核和汇总工作的组织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时安排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内部 工作分工协调,及早安排,认真组织,确保报表工作有条不紊,按时完成报表的审核、 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加大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考核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财务 会计制度,落实报表审核工作的各级次负责制度,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层层考核机制,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三)强化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充分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 的作用,认真执行我局和财政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 注册会计师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规范,强调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四)认真做好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工作。在完成报表的汇总工作后,各区 县财政局、各企业要及时对所属企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总结,做好企业运行效 益情况的分析工作。 二、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报表编制和审计的文件 规定,加强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认真审核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 和一致性,以及增减变动的合理性等。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级数 据库结构规范、清晰。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年度决算 报表,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合理,不重不漏,杜绝虚报、 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 认真审核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指标,排除 异常数据的出现。 (四)报表上报及时完整。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及相 关材料,上报的汇总报表必须手续齐备,行文正规明确,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金额 单位准确无误,严禁越级调整下级企业和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全市验审工作注意事项 市财政局对全市市属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计划从2004年3月10日 开始截止到3月19日集中完成(具体安排附后),各区县财政局决算汇审时间为3 月23日至26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时间为6 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应提前做好全市验审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备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 (一)完成本地区、本企业的审核工作。参照《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审核工作参考表》(附表1)的工作流程进行质量控制。 (二)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的内容准备好上报材料。具体包括报 表和编报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处一份,主管处室一份。市属企业的会计报 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还应当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帐务调整意见或 者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将以上材料分别按类别装订成册,有关责任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区县财政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附报总体 审核意见;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等。 (三)审核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02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户 数增加减少的原因,填写《2003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表2),打印并上报 电子文档(EXCEL格式),填写财统[2003]2号文规定的《汇编范围企业 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 附表:1、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参考表(略) 2、2003年主要指标变动表(略) 3、2003年北京市财政局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汇审时间安排表(略) (3)
上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社、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交通清障费”收费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