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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颁布时间:2003-12-22
2003年12月22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 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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