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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建立起住宅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机制和预案,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宅物业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作了修改,修订为《北京市住宅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标准》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 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 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 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 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本标准与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 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 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 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 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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