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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8]89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京劳险发[1998]8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强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劳动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和国务院行 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 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以及 我局京劳职安复[1998]77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 工种的范围。 二、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应列出本企业该工种的 岗位名称,经区、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确认后报市劳动局的职业安 全卫生监察处和社会保险处备案。企业对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提前退休 工种岗位登记制度,严格记载职工从事该工种的时间及变动情况,纳入职工个人档案。 今后,凡没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的,不能按提前退休工种为职工办理退休。 三、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属地管 理的企业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未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属地管理的企业暂 仍由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审核后,报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审批。未经审 批的,不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和档 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时间,并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样式附后)符合规定 的方能报批。企业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养)人员登记 表》(表十七)时,凡有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的,要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 《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过的《职工提前退休 审批表》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审批手续执行。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 审批的,各经办机构不得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五、对于未按上述规定给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究其经办人 的责任外,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费全部追回。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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