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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加2001年和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
京人发[2003]97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京人发[2003]97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 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3]2号)规 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为2001年和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 加退役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退役金的标准。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 ([2001]政干字第491号)中,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所列相应职级的 “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 政解决。 二、增加退役金需填写审批表,由各区县人事局审批。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三、退役金发放数据库的调整:1-9月份增发金额在退役金管理系统的“补发 退役金”项中填写,10月份增发金额在“增项一”中填写。 四、增加退役金的发放。1-9月份补发金额与10月份退役金同时发放。请于 9月23日前,将退役金数据库软盘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报市军转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调整与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略)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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