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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绿化补偿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2003]1594号颁布时间:2003-09-03

     2003年9月3日 京财综[2003]1594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园林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 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 号)规定,“绿化补偿费”已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城 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绿地达到法定面积 比例,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实现“绿色奥运”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本市绿化补 偿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的实现,建设与首都地 位和性质相适应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环境。《北京市城市绿化条 例》明确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比例,应严格执行。对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 地比例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需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缴纳绿 化补偿费。   二、个别建设项目绿地未能达到法定面积比率又确需建设的,由市园林局根据市 政府的批准文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通知书》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 收费缴款书》,由建设单位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 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列入“其他预算外资金?一绿化补偿费专项资金”(编码  400000)项目。   三、建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银行受理缴费的“收据联”到市园林局开具缴费 证明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北京市园林局对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原则上不跨区、 县使用。绿化补偿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按照区域规划和上年度 绿化补偿费收缴总额,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市园林局,经市园林局审 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市园林局将市财政局下拨的绿化补偿费按计划下拨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使 用,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 到项目安排有规划、有预算,专款专用,并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检查监督和追踪,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要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缴纳、使用、管理工作,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物价、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 定程序和标准缴纳、擅自扩大缴纳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缴绿化补偿费以及不按计 划实施、擅自挤占、挪用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绿地率审批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竣工验收中要进行绿 地率指标审批执行情况的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的有效监督,保证《北京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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