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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
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 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 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 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 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 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 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 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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