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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文[2003]1269号
颁布时间:2003-07-03
2003年7月3日 京财文[2003]1269号 区县财政局、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治理乱收费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现 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捐资助学,是指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无偿向本市中小学捐赠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为教育事业发展做贡献。 但在捐资助学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 入学挂钩。 (一)对中小学的捐资助学款(物),由市、区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统一代为收取,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颁发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监制的荣誉证书,加盖区县 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章。未设人民教育基金会的区县,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 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部门代为收取,所颁发的荣誉证书加盖区县教委公章。 (二)人民教育基金会将收到的捐赠款拨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财政 部门结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确定使用项目,安排使用。 (三)市教委所属首师大附中、育新学校的受赠款(物)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代 收;中央部属院校所属附中、附小,由大学财务部门代为收取并负责安排使用。捐资 助学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予以颁发。 (四)市、区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和代为办理捐赠手续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 部门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与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建立专项帐 目,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捐赠收入的使用,应按《捐赠法》及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入学招生及办学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并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不准违规招生和违规 收费。各级中小学办学过程上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 准卡》中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不 准超标准收费择校费。高中择校收费按照教财[2003]4号文件规定,纳入行政 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不准违反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 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 以上所收费用以及中小学共建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除代收性费用外),由区县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本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 并纳入区县教育的部门预算管理。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 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三、各区县应建立健全收费监督和检查制度,要按照市教委、市纠风办、市财政 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 监[2003]1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应制度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治理乱收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给予表 彰。 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治理乱收 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特 别是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积极拓宽教育经费筹资渠道,保证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 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加快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步伐,积极推动城区中小 学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通过强弱校联合、撤并等措施,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供 给。 四、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暂行规 定》(京财行[1998]1558号)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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