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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3]1136号
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京财经二[2003]1136号 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区(县)财政局: 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 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 [2002]18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等财政性 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等 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 要求,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 审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3、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4、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市级国有建设单位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 (二)审查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国土资源专项资金 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结算、决算。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项目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要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 价及项目投资; (六)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报送评审报告。如不 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市级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时,在执行上述评审程序 的同时,应根据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的具体评审要求,并按照《北京市市级基 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 作。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 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在市财政局招投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 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 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 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 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评审结论根据有关处室具体要求确定。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 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如发现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评审结论存在虚假成份、欺骗委托方、不公正 现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受到以下处罚: 1、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终止评审任务委托关系; 3、扣除评审费用并进行适当罚款。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 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 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 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 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等财 政性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 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及评审质量,经局领导批准 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 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日起 五个工作日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中心送达 项目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 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 为不影响工程用款,审查工程预算之前,可先按财政投资额的80%拨付资金,待审 查报告确定后,按照审查意见拨付余款,对当年竣工项目,待竣工决算批复后,予以 清算。工程尾款不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商计划部门调整当年投资计划。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的主要依 据。 第十二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凡经市财政局委托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 评审过程中均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 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建[1999]1685号)、 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 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 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基字[2000]43号)以上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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