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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防控“非典”期间对出租汽车行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京交发[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5-01
2003年5月1日 京交发[2003]16号 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 目前,本市“非典”疫情造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困难,企业和出租司机收入下降, 为保证出租汽车基本正常运营和行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就今后三个月中(5月至 7月),对出租汽车行业帮扶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在企业中继续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司机,一律减半收 取承包费;对申请提出暂时停运的,经批准后可暂停运营,保留其劳动关系,由企业 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继续按规定为其上“四险一金”。 二、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停运的,按歇业处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纳 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对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业户,通过合理调整营 业定额方式,依法在征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并暂免征 收养路费。对核实征收营业税的经营公司将由市财税部门参照此条内容给予优惠扶持。 四、对个体出租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属司机,给予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优惠扶持。 五、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贷款政策上请银行及主管 部门给予支持。 六、在三个月后,根据疫情变化情况,由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社会稳 定和出租行业发展的原则,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七、市交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出租汽车 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各企业做好降低承包费工作,针对当前新情况做好出租司机及企 业的深入细致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群众出行方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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