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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3号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和避免因交通事故现场清理不及时引发道 路交通拥堵及造成安全隐患,更加方便群众,现将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 故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 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 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溜车的;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 (十五)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 (十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八)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九)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遇停止信号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一)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二十二)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二十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四)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十五)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六)非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七)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二十八)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九)因装载货物散落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 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 上部分后,各执一份,并按下列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 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协商赔偿事宜: (一)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服务区、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 (二)在城市快速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三)在其他道路上,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四)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赔偿协议”部分,并按下 列规定办理赔偿事宜: (一)肇事人所驾车辆属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 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肇事人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 免赔金额由肇事人承担。 (二)肇事人所驾车辆未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 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 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受害人收到赔款或者车 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三)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肇事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协议书》到交 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有 关内容后,肇事人所驾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方共同持《协 议书》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可持《协议书》到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车辆不能行驶的; (四)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车辆按本通告第二 条规定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二)肇事人所驾车辆为外省市号牌,且不能当场赔付的。 八、对不按本通告规定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有 关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记6分。 九、当事人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后,驾车逃离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 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3年4月15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 以本通告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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