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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3年调整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 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 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年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比例调整标准应达到19%,鉴于2003年我市企业缴费比例上调一个百分 点,调整为20%,为使行业费率平稳过渡,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原行业 统筹单位费率未达到19%的,2003年按19%的比例缴纳。自2004年1月 起所有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执行20%的标准(具体费 率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执行费率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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