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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职能的通知
京财会[2003]510号
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京财会[2003]5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机构: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 见》和财办发[2002]136号《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 管理职能的通知》的精神,将原委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 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审核职能 (一)审批事项 1、在北京市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与之相关的执业资格,申请人应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包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及其他审批事项。 3、港、澳、台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由市财政局审批。 4、其他审批事项。 (二)审核事项及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年检, 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批。 2、在北京市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 局向财政部报批。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仍由北京注册会计 师协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职能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4月1日起停止使用财政局文号发文(有关资产评估行 业的审批事项除外)。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各处(室)职责范围暂行 规定的通知》(京财办[2000]1560号)中有关委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 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法规及审批、监管等有关事项可按以下网址查询: www.bjcz.gov.cn(北京市财政局); www.kuaiji.com.cn(北京会计网); www.bicpa.org.cn(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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