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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3-05
2003年3月5日 京政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市政府决定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 (含)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委托区、县政府审批。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政府代行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合同、 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职能,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授权范围限于非限制类且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法 律、法规规定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报 批。 三、企业可自愿选择向市级或区、县级审批部门报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 上、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四、市外经贸委对各区、县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规规章审批或审批失误导致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不良 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责任单位的审批权,并配合监察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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