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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2002]2494号
颁布时间:2002-12-19
2002年12月19日 京财预[2002]2494号 市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库积压代理支库: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将 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 管理,上缴国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 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市级一 般预算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属于区县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区县一 般预算收入,上缴区县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市级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市级一般 预算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二、预算科目区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 费收入”调整: 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 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 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 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 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的各项收费,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未 设置科目的,能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各项收费,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缴库。市级执收单位到市财政 局领取“一般缴款书”;区县级执收单位到各区县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 (二)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科目”栏, 按收费单位和《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 政性收费收入”相关各款级科目填写;“缴入国库”栏市级执收单位填写“建行开发 区支库”(交换号:295),区县执行单位填写本区县国库代理支库;其他项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 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压、挪用。 (二)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 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三)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依照《违 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截止 到2002年12月31日在财政专户中的结余,由财政部门统一转入国库。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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