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 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改为“《北京市市容环境 卫生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 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 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 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 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 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 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 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 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 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 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 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 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 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 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 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 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 清除干净。” 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 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 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 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 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 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附件: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 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 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 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 定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 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 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 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 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 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 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 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 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 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 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 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 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 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 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 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 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 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 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 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住宅定向优惠销售办法(试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